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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六审:文种审、主体审、权限审、内容审、程序审、有效期审《德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就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、权限、程序、内容、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,并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。
2、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,依照下列规定处理:(一)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,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,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;(二)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,尚未请示的,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;(三)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、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、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,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;(四)具体规定不合法的,提出具体修改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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