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天气转热,山间避暑、下河游泳成了人们消遣嬉戏的好选择。然而,瑞安的陈某(化名)却在溪流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,家属悲痛之余将当地农家乐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。
近日,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,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,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桃花溪(化名)是浙江省瑞安市一自然溪流,因水质清澈、环境优美,成了人们喜爱的游泳场所。在溪流沿岸处,某旅游公司经营了一家农家乐,并在溪面上放置竹筏以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饮食、戏水。
(相关资料图)
57岁的陈女士是一位游泳爱好者。2022年8月,陈女士与朋友相约桃花溪游泳,二人来到农家乐所在沿岸。
溪内正有许多乘坐竹筏、下水游泳的游客,陈女士稍作热身后便在竹筏附近下水。
十分钟后,陈女士独自向溪流下游的岸边游去,却不慎溺水,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陈女士家属对受害者溺亡区域的深度进行估量,发现此处水深显著高于周边区域。
陈女士家属认为,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游乐项目,放任游客游泳,还售卖泳衣等吸引游客到此游泳,应对经营范围内的游客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。
相关部门作为管理者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识、警示,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,同样存在过错。
家属遂将当地镇政府、水利部门、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告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。
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,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、人员、物品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农家乐于桃花溪内放置竹筏供消费者饮食、戏水,其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竹筏,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为桃花溪的承包经营者。
受害人陈女士是在自行下水游泳的过程中不慎溺亡,并非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落水溺亡,陈女士的溺亡与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,故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自行下水游泳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桃花溪属于自然形成的天然河流,并非游泳等水上项目经营场所。
从河流的行政管理主体来讲,镇政府、水利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桃花溪这个开放的空间,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。
因桃花溪水底水文复杂,又常有居民到此游泳,故当地有关单位在两岸多处设立警示牌。陈女士作为成年人,对游泳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应有预见,却仍下河游泳,放任危险发生,应风险自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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